一、微博漫罵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
構成,《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最高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
二、名譽權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所謂名譽,從字義上解釋,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聲譽。也就是說,一個公民、一個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譽等在社會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名譽直接關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嚴,它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乃至其它社會活動的基本條件。法人的名譽表示社會的信譽,這種信譽是法人在比較長的時間內,在它的整個活動中逐步形成的,特別是企業法人的名譽,反映了社會對它在生產經營等方面表現的總的評價。法人的名譽往往對其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發生重大的影響,名譽權是民事主體的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
因此,除了我國憲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規很重視這項權利的保護之外,《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在確認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的同時,又以禁止性法律規范規定了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案件的犯罪人員應積極的對這類案件的受害者進行賠禮道歉,停止相關的侵權行為。對對方的實際損失和造成的影響進行相關的賠償。如拒不履行的,案件的受害者可以收集案件資料,對這類人員進行訴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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