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的規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的規定是人民法院收到有關名譽權糾紛的起訴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裁定不予受理;對缺乏侵權事實堅持起訴的,應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誹謗,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的,無論是否經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人民法院均應依法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
二、主要內容
當事人提起名譽權訴訟后,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應中止民事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于犯罪情節輕微,沒有給予被告人刑事處罰的,或者刑事自訴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駁回的,應恢復民事訴訟;對于民事訴訟請求已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解決的,應終結民事案件的審理。名譽權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
有關侵犯名譽權的相關訴訟案件的認定,涉及到的內容是非常多的,對公民個人的名譽權侵犯也可以導致很多方面的情況或者原因,在司法實踐中,侵犯名譽權的賠償一般涉及名譽賠償和經濟賠償,對名譽賠償的處理一般是通過公開道歉的方式進行。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最高人民法院在對于相關的案件也是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比如說在侵犯民權這個方面,他就規定了無論是否受到行政處罰,只要當事人提起了民事訴訟,他們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一個合理的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就需要受理。
侵害名譽權賠償損失包括哪些?
侵犯名譽權到哪里起訴?
侵害名譽權的處罰法律怎么規定的,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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