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譽權具體包括哪些方面
就總體上而言,名譽權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
1.權利人有權維護其名譽,要求他人對其進行公正客觀的評價,使其在社會中獲得應有的尊敬。
2.權利人有權排斥他人對其名譽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名譽權和榮譽權區別
第一,權利主體不同。名譽權的權利主體是所有的民事主體,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譽權,具有普遍性。而榮譽權的主體則不是所有的民事主體,而是依據是否獲得榮譽的事實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有的則不享有,它具有專屬性。
第二,取得和喪失權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從出生時起、法人自其成立時起就開始對自己的名譽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權利,而榮譽權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權利,而必須是有了突出貢獻被有關組織授予某種稱號以后才能產生的一項權利。如果公民的榮譽稱號被合法取消或剝奪,其榮譽權也就喪失了,但名譽權不會喪失。需要說明的是,公民的名譽權和榮譽權并不一定隨著公民的死亡而必然喪失。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死者名譽權是可以得到保護的。
第三,侵權方式不同。侵害名譽權是以侮辱、誹謗、報道失實、公布他人隱私等行為損害他人名譽,侵害榮譽權的主要方式是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具體而言,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侵害名譽權的主要方式主要體現為誹謗、侮辱、新聞報道失實。如果批評文章反映的問題雖然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或者基本內容失實的,都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學作品使用素材不當也有可能構成此類侵權。創作文學作品時,故意用小說等文學作品侵害他人名譽權的,為誹謗。作者使用素材不當,損害生活原型人的名譽權的,構成侵害名譽權。
關于名譽,有好的評價,自然也包括了壞的評價,這與榮譽不同,榮譽一般都是指好的方面。但無論是對他人榮譽有所侵犯,還是對名譽實施了侵權行為,這都是法律不允許的。不少人認為只有自然人,也就是我們說的公民才享有名譽權,而在《民法總則》中卻規定,法人與非法人組織其實也是享有名譽權的。
名譽權糾紛起訴后多久開庭
侵犯名譽權精神賠償標準是什么
侵犯名譽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被財產保全后能否也申請財產保全
2020-12-01交通事故起訴狀中的被告有哪些
2021-01-16假釋考驗期多久
2020-11-20二審移送管轄裁定書能否再審
2021-02-25不可撤銷的擔保合同幾年失效
2021-02-24勞動合同不變更要賠償嗎
2020-11-09銀行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泄露個人銀行賬戶信息怎么處罰
2021-03-16過擔保期保證人負責嗎
2020-11-07交通事故單位如何賠償
2021-01-25雇主騷擾保姆要負法律責任嗎
2021-02-07如何預防員工不辭而別
2021-02-10違反保險合同應承擔哪些責任
2021-01-07財產保險事故發生后應該如何處理
2020-11-07賣動遷房也要交土地出讓費嗎
2021-03-19以拆除違章建筑來拆遷怎么辦
2020-12-09農村宅基地的拆遷補償款怎樣認定和分割
2021-01-23農村拆遷安置小區回遷房如何購買
2020-12-25攀枝花市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2020-12-14小產權房拆遷如何賠償
2021-02-22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原則和標準是怎樣的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