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譽權與榮譽權區別表現在什么地方?
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榮譽權,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光榮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
名譽權和榮譽權都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保護的人身權的重要內容。也是藝術家和文藝工作者被屢屢侵犯的合法權益。尤其是涉及文化名人的各類名譽權官司,更頻繁見諸報端。《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可見,名譽權和榮譽權是一對既相區別又密切聯系的法律概念。
1. 主體不同。榮譽權的主體特定,僅為獲得光榮稱號或嘉獎的民事主體享有;而名譽權是所有民事主體都享有的一種人身權。
2.客題不同。榮譽權的客體是榮譽稱號、證書、勛章、獎章、獎狀等,而名譽權的客體是公眾對他人的社會評價。
3.取得的程序不同。榮譽權需要有關機關或單位授予榮譽的程序而取得,而名譽權的取得無需授予等特殊程序,是自然就享有的。
4.能否被取消、剝奪不同。榮譽權可依法被剝奪,名譽權不能以任何方式剝奪。
5.侵害方式不同。榮譽主要是否定、貶低、褻瀆他人的榮譽等的方式侵害,或者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而侵害名譽權主要是侮辱誹謗。
6. 名譽權是社會一般公眾對當事人的社會評價,是社會對公民的一般評價和外部認可;而榮譽權并非每個社會成員都能取得,是特定組織對特定主體的認可,只有某些作出突出貢獻的人才會獲得榮譽稱號;名譽權是每個公民或法人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
7. 榮譽的取得必須經過特定程序才能授予;名譽的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手續。
8. 榮譽權可因授予單位基于法定事由給予剝奪;名譽權則無法被剝奪或受到限制。
對于名譽權和榮譽權都是受國家相關法律所保護的。如果有任何人侵犯到了公民的名譽權或者是榮譽權,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要求被告對其進行相關的賠償以及澄清其自己所獲得的社會地位或者是相關榮譽。并且可以要求一定的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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