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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不管是哪個公民的肖像、隱私還是名譽,這些都是受到法律重點保護的。若有他人侵犯了公民的這些權利,則就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那么這其中侵犯名譽權的責任該怎么承擔才好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侵犯名譽權的責任該怎么承擔
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
二、哪些不屬于侵害公民名譽權行為
在審判實踐中,有些行為雖然影響到公民的名譽,但依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一)正當的評論
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對可以受到公眾評價的事情進行正當的評論,而涉及到對特定人言行的批評,不構成名譽侵權。這是基于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高于個人利益的原則。也就是說,在發揚民主的過程中,為社會公共利益進行正當評論,可以涉及對特定人言行的批評或評論。如輿論工具對違法犯罪及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進行鞭撻;對著作、創作、演講和表演進行評價;在選舉中,選民對被選舉人發表意見;公眾對領導的評價;公民檢舉、控告他人的違法亂紀行為等。當然,這種評論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而發表的意見。至于意見是否正確,不能作為認定侵權的依據。即使對某人的評論有所貶抑,不完全正確,也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出于報復或不可告人的目的,借機對他人進行惡意中傷和誹謗,則屬不當評論,是侵害公民名譽權的違法行為。
(二)法定范圍內的職務行為
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法定范圍內的行為,影響到特定人名譽的,不構成名譽侵權。這種情況還包括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所屬工作人員的法定職務行為。進行這種職務行為是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因而是合法的。但是這種職務行為必須限于法律規定的范圍,而且必須是善意的。具體地講,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為的性質必須是法律規定或許可的職務行為,行為的目的必須是善意的。只有符合這幾個條件,才是法定范圍內的職務行為。如果行為超過法定范圍,影響特定人名譽或者在職權范圍內惡意中傷、誹謗的,則是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如我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代表大會的發言中,如有涉及貶低特定人評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但是,如果其發言的某些內容屬于惡意中傷、誹謗他人,或者把會內涉及貶低特定人名譽的言論向會外散布的,或者在會議之外發表貶低他人名譽的言論,則應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三)特定利害關系人之間的行為
在社會群體中,有的民事主體之間:如合伙人之間、家庭成員之間有特殊的利益(利害)關系,法律不禁止他們相互之間基于這種特殊關系,對他人進行傳述或評價。即使傳述或評價對他人有所貶抑或者傳述的內容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如合伙成員之間說明與其進行民事活動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及信用狀況;夫妻之間的談話;父母向子女傳述關于子女戀人的傳言等。這種傳述必須限于利害關系人之間進行,不能擴大。否則,造成對他人名譽有損害的,則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四)受害人事先同意的行為
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因此,受害人事先同意公開其隱私,結果名譽受到損害,受害人不得請求名譽權保護。但是,受害人的同意必須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受脅迫、欺詐而作同意表示的。這種同意必須為明示,而不能為默示。并且,行為人的行為不得超越對方事先同意的范圍。否則,行為就具有違法性,造成名譽損害的,構成名譽侵權。在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情況下,多數時候承擔的是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等。
對公民名譽的損害,并不一定就構成對名譽權的侵犯,此時需要經過嚴格的認定才行。而只要認定構成名譽權侵權的話,那么侵權人就要承擔侵犯名譽權的責任,具體的責任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具體包括哪些?
侵害名譽權賠償損失包括哪些?
侵犯名譽權精神賠償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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