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范圍是什么?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什么是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力機關指定的監護。從民法通則的規定 看,指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定監護的延伸,仍屬法定監護范疇。指定監護只是在法定監護人有爭議時才產生。所謂爭議,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監護人范圍內的人爭搶擔任監護人或互相推諉都不愿意擔任監護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則是監護范圍內的任何人之間的爭議,爭議項如同前述。
一直以來,大家對未成年人的關注都是比較多的,一方面是因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發展的確實相對于成年人來說存在一定的問題,另外一方面,未成年人需要法定監護人,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再發給當中有著明確的規定,主要是按順序來進行,擔任的第一順序就是父母。
繼母或繼父是法定監護人嗎
家庭戶主是不是就是法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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