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有分為多種類型,有遺囑監護人,一般是死者的遺囑里面規定自己的孩子由誰來監護等,法定的監護人一般是我們的父母,指定監護人,一般通過法院的途徑確定的監護人,還有一個委托監護人,生活中出現的唯一監護人的訴訟一般就是申請法院來指定自己為監護人。
一、確認唯一監護人的訴訟規定。
到法院申請 這個精神病人 無或限制民事能力,然后由法院指定 他的近親屬作為他的法定監護人
二、成年人監護人是自愿的嗎
自愿監護 自愿監護,指被監護人不存在法定監護人的情況下,不負有法定監護義務的人自愿擔任監護,并經主管組織同意對被監護人進行監護。有學者稱之為無因監護人。其與法定監護人的最根本區別在于“本無法律上的義務”這一特點。不過自愿監護人不是自作主張地自動監護,而須以主管組織的同意為要件,因而又不同于無因管理。 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之(三)規定:“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第17條第1款之(五)規定:“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可以擔任監護人按照此種方式設立的監護人即為自愿監護人。
自愿監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自愿承擔監護責任,并以自己的行為征得特定人員和機構的許可而進行的監護。
收養異同點自愿監護與收養有一些相近之處,在實踐中容易混淆。自愿監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自愿承擔監護責任,并以自己的行為征得特定人員和機構的許可而進行的監護。收養是將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使原來沒有父母子女關系的人之間產生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自愿監護和收養的相同點:
1、自愿監護人和收養人都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都不能擔任自愿監護人和收養人。
2、兩者法律關系的成立,都必須出于自愿,并要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
3、兩者法律關系的成立都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
4、兩者法律關系的解除,都必須通過必要的法定程序辦理
自愿監護和收養的不同點:1.產生的目的不同。收養是為了確立一種親屬關系,也就是產生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而自愿監護則是為了管理、保護被保護人,并不產生親屬關系。
5、產生法律關系的依據不同。收養關系是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辦理必要的法定手續或民間契約,或在長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后才能成文。而自愿監護主要是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辦理法定手續,形成管理保護關系
.6、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不同。成年人監護人是自愿的,監護自愿的原則是在沒有法定監護人的情況之下,沒有法定監護義務,一方當事人自愿的成為另一方的監護人,監護他的生活起居,自愿成為監護人應當經過相關機構的同意才可以行使監護的職權。
唯一監護人一般情況下是指定監護人的內容,唯一,就是只有一個人是被監護人的監護人,這個是要當事人自己到法院申請的,法院認為,該當事人的條件符合監護人的標準則予以支持,如果不符合條件,應當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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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敏律師,從事律師工作20年之久,現為山東滕州滕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經驗豐富。執業以來成功代理刑事辯護、勞動爭議、婚姻糾紛、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工傷賠償以及房屋買賣糾紛等各種案件,辦理十多起意外死亡案件,圓滿解決,為刑事被告人多人多次提供罪輕、緩刑、無罪辯護,并獲采納,現為十余家企事業單位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提供法律咨詢幾千次!深研法學,法學功底扎實,自從事律師工作以來,盡心、盡責為當事人服務,審慎處理各項法律事務,其處事作風和辦案思路獲得當事人和同行的一致認可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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