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生活當中,我們國家法律是存在著監護人制度的,監護人的話是按照一個順序來進行的,比如說未成年子女的第一個順序的監護人是父母,當然也有一種情況是自己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需要進行更改,很多人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更改監護人的申請書內容是怎么樣的?
一、更改監護人的申請書內容是怎么樣的?
申請人:***,女,漢族,1963年6月10日生,住北京市朝陽區機場南路西里12樓2門1層5至6號,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被申請人:***,女,漢族,75周歲,住北京市朝陽區翠竹新村15號樓2單元4樓1號,聯系電話:******
案由: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訴訟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88的監護人資格,變更申請人為***的監護人;
2、由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二、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系母女關系,雙方感情一直很好。但天有不測風云,從1992年申請人父親患老年癡呆癥后,雙方感情急轉直下,隔閡越積越深。2007年 11月16日順義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多年來患有老年癡呆癥,故宣告馮萬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為其父親的法定監護人理應履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的監護職責,但被申請人不僅沒有這樣做,反而任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被申請人將與被監護人共同所有的近20萬元積蓄全部贈與申請人的哥哥***。考慮到父親還需要大量的費用治療,申請人也多次在看望父親的時候與被申請人協商,要求被申請人追回上述款項,遭被告拒絕。2007年5月1日左右,被申請人更是將其與被監護人因房屋拆遷所得的補償款90余萬元全部交由馮****占有、使用。現***已花掉30余萬元為其購買了住房。
多年來,申請人一直對父親履行贍養義務,且申請人家庭經濟能力較好,生活水平較高。申請人的丈夫現賦閑在家,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來照顧父親***。申請人愿意擔任馮萬豐的監護人。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的規定,申請人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在這個變更的監護人的內容當中,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書寫,也就是變更監護人的原因,這種原因有可能是原來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或者死亡,或者是不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也可以咨詢律師。
指定監護人證明格式
什么是監護權,監護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監護人證明在哪里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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