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子女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實踐中有的子女就以此為借口,即使成年后自己有勞動能力,也不斷的向父母所要撫養費。那么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需要履行到到什么時候?對子女的撫養費又該支付至什么時候?以下是具體介紹。
孩子撫養費支付到什么時候?法律已有明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寫得很清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換句話說,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時止。子女年滿18周歲仍不能獨立生活,確實需要父母給付必要生活費、教育費的,應另行起訴,法院會視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那什么是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一般是指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客觀上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大學生起訴父母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案件。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對于這種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父母確無給付撫養費能力,而子女能通過申請助學貸款等方式能夠維持正常生活和學習的,父母可以不再承擔起生活費、教育費。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一般是到其成年為止,通常為子女已滿十八歲。但如果子女滿18周歲后仍不能獨立生活,確實需要父母給付必要生活費、教育費的,則父母還是應該繼續支付撫養費。更多撫養費方面的知識,你可以到律霸網站進行詳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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