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關于子女撫養費的規定
一般來講,“撫養費”就是那些離婚的家長支付給未成年人,供其保障生活健康水平的費用。雖然,子女撫養費的問題大多由離婚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但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子女撫養費也作出了一些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撫養費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長所必須的費用都屬撫養費的內容,那種只承擔生活費和學費的看法是錯誤的。且《民法典》規定,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2、給付撫養費的時間。
《民法典》規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另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對于在校大學生,因有獲取勞動收入的能力,一般認為不在規定范圍內。但如學習等無法克服的客觀原因,無法勞動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按法律規定,撫養費應付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3、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支付撫養費數額的確定。
夫妻一方負擔撫養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撫養費可依法變更(增加),按照司法解釋,離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5、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按《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如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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