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的家庭主要成員包括哪些
我國民法關于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系”,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系,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系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系也屬于家庭關系,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系作為家庭成員關系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系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系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二、虐待家庭成員的法律處罰
《婚姻法》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予以勸阻、調解。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p>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被虐待人而言,其自身的維權意識十分重要,當自己被虐待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在有關部門對施虐人的教育、批評、行政處分(罰)無效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自訴。
在人民法院認為施虐人已觸犯刑法,公安機關應立案偵察,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依法對施虐人以刑事處罰。
像家庭暴力行為普遍就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而往往家庭成員也就是生活在一起的家人,這主要也就是直系血親之間了。實踐中,要是有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那么情節嚴重的往往會認定為虐待罪,之后就會按照《刑法》中的規定,對行為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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