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建議(討論稿)》提出,設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聽證程序。房屋拆遷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拆遷項目,市房管部門在作出拆遷許可決定前,應組織有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信訪部門代表、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房管局有關代表及拆遷許可申請人、與拆遷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群眾代表參加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聽證會,聽證會報告作為頒發拆遷許可證的重要參考和依據。
拆遷補償方式原則上由被拆遷人選擇。除拆遷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被拆遷人可自主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為鼓勵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拆遷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按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另加20%確定,并給予3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建設項目中有住宅建設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就地安置或者易地安置。就地安置產權調換應當對被拆遷房屋及所調換房屋都進行市場評估,按照“等值交換”原則結算差價。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屬期房的,該期房按同類地段、環境相同或相近的新建商品房價格的95%進行估價。
另外,拆除1985年以后擅自搭建的住宅房屋不予補償。經區拆遷管理部門核查,被拆遷人確實他處無住房的,可以按照成本價購買一套拆遷安置房。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購買一套兩居室建筑面積60平方米左右的拆遷安置房;家庭人口3人以上(不含3人)的,購買一套三居室建筑面積90平方米左右的拆遷安置房。(丁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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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可申請法院強拆
《南昌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討論稿)提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南昌市國土管理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申請省國土管理部門裁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國土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同時規定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土建造價結合剩余使用期限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記者丁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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