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車可以寫父親的名字嗎?可以。
婚前財產規(guī)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離婚財產分割三大焦點
2021-01-04租房沒到期違約金怎么算
2020-12-12旅游押金怎么要回
2020-12-1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2021-02-05如何打醫(yī)療事故官司
2021-01-17連帶責任多久可以撤銷
2021-03-08填寫支票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1-11倉庫租賃協(xié)議
2021-02-01交通局可以釣魚執(zhí)法嗎
2020-11-07遺產繼承到法院起訴怎么辦
2020-12-28國內外的結婚程序
2021-03-06撤銷強制執(zhí)行兩個月了怎么還沒消除
2021-03-19工程停工買賣合同可否解除
2021-01-18房產證拿去保全了怎么撤銷
2020-12-25員工簽訂競業(yè)限制條款注意事項
2020-12-11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地
2020-12-18汽車車身險保險金額的如何確定
2021-01-19什么是保險合同主體變更
2021-03-08被保險人的直接解除權行使條件有哪些
2021-02-27專家提醒:如何避免保險合同糾紛
2021-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