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仲裁是指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自愿將有關爭議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方式。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執行。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它通常作為合同中的一項仲裁條款出現;另一種是在爭議之后訂立的,它是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給仲裁的協議。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基本解釋:公認的第三者在爭端兩方間進行裁定公斷仲裁委員會
詳細解釋:雙方爭執不決時,由第三者居中調解,也叫公斷。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民事爭議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訴和申請仲裁機構審理兩種方法。仲裁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
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仲裁條款一般應包括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的程序規則、仲裁裁決的效力及仲裁費用的負擔等內容。
仲裁地點
仲裁地點乃是仲裁條款的核心所在。一般而言,在哪個國家仲裁,就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和仲裁法規。由此可見,仲裁地點不同,所適用的法律可能不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解釋也會有差異,仲裁結果也就可能不同。因此,買賣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仲裁地點時,都力爭在自己國家或比較了解和信任的地方仲裁。
仲裁機構
國際貿易中的仲裁機構有兩類,即常設仲裁機構和臨時仲裁機構。
中國的常設涉外商事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該委員會隸屬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總會設在北京,在深圳和上海設有分會。此外,在一些省市還相繼設立了一些地區性的仲裁機構。
仲裁規則
仲裁規則即進行仲裁的手續、步驟和做法。各仲裁機構都有自己的仲裁規則。按國際仲裁的一般做法,原則上采用仲裁所在地的仲裁規則,但也允許按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并經仲裁機構同意,采用仲裁地點以外的其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的效力
一般而言,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爭議雙方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允許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
仲裁費用的負擔
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仲裁費用的負擔問題。一般規定由敗訴方承擔,也有的規定為由仲裁庭酌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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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任曉東,畢業于河北經貿大學法學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石家莊市律師協會會員。自2013年從業以來,做事沉穩干練,效果顯著,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他以深厚的專業知識、精湛的訴訟技巧和高尚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同行和當事人的好評。堅持銳意進取,不斷探索新的業務領域。目前涉及的業務領域包括普通民事訴訟代理、婚姻家事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勞動糾紛、房地產開發、公司事務、建筑工程糾紛等傳統業務,也包括公司合規業務、風險投資和企業并購、破產重整、不良資產處置、資產證券化等新興業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理念,為每位當事人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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