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法律繼承規定祖宅繼承有孫子的嗎?
根據法律繼承規定祖宅孫子是沒有繼承權的,但若是之前本來的繼承人死亡,那么可能會發生代位繼承。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繼承權可以放棄嗎?
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權利和義務不同,權利是可以被放棄的,因此,繼承權可以被繼承人放棄。如果放棄繼承權的人本身就是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如死者的配偶、子女等,那么,他必須要在遺產被分配之前,公開聲明放棄繼承遺產,否則會被視為已經接受了遺產。
如果放棄繼承權的人本身并非死者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說遺產是死者生前決定贈與他的,那么,只要他不作出對遺產的任何聲明或表示,兩個月后就會被視為自動放棄了這筆遺贈。反過來說,如果他想要得到這筆遺贈,則必須要在兩個月之內聲明愿意接受該遺產。之所以會有這樣不同的規定,是為了優先照顧法定繼承人的利益。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因為放棄繼承權而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的義務,那么,繼承人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是無效的。
民事主體的繼承權是可以放棄的,此種放棄繼承權的情形,并不會發生代為繼承,只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死亡,那么此時就可以由該繼承人的直系親屬代位繼承。也即根據法律繼承的規定,一般而言,只要老人的子女都在世,孫子不得參與遺產分割。
代位繼承人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嗎
自愿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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