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糾紛訴訟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票據權利糾紛向法院提起的訴訟,依法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因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上未載明付款地的,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托代為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第七條 因非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票據追索權具體如何行使
追索權的行使必須在票據法規定的期限內,并且只有在獲得拒絕證明后才能行使。
支票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
(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
(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退票據種類;
(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票時間;
(四)退票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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