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先生擁有兩套房產,2010年,他與熊-女士結婚,拿了一套房出來用作婚房,還寫上了熊-女士的名字;另一套房出租給別人當門面,5年來一直源源不斷地收取租金。
今年,王、熊感情生變,在法院打離婚官司。夫妻兩人對其他共有財產異議不大,只對那套一直在出租的房子產生了分歧。王先生認為,那套房子是他婚前個人財產,壓根和老婆沒關系,租金也應該他一個人得;熊-女士則認為,房子外租5年的時間,正好發生在他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租金應該視為共有財產。
法院認為,出租房在婚后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管理,包括維修、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后的收入,如果只歸王先生一個人所有,對熊-女士顯然不公平。故認定熊-女士也應該分得一半的房屋租金。
法理解析:
對于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獲得的租金,應理解為孳息還是經營性收益,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孳息指的是從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兩種。依照物的自然性質而產生的收益稱之為天然孳息。比如:存款利息、有價證券收益、股權分紅等收入。經營性收益是指通過投入管理或勞務進行經營而獲得的收益。孳息和經營性收益都是婚姻法中的收益形式。
本案中,房屋租金由市場的供求規律決定,并且與房屋本身的管理狀況緊密相連,其獲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勞務,是一種經營行為。因此本案中的租金并不是我國物權法上所指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因此,房屋租金性質認定應結合是否對房屋投入了管理或者勞務。配偶一方投入了精力對房屋加以維護和管理,租金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未對房屋進行維護和管理,則房屋租金屬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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