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先生與何女士2002年協議離婚,雙方當時約定,11歲的兒子小丁由何女士扶養,雙方共有的一套住房歸兒子所有,但當時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今年,已成年的小丁準備結婚,他要求父母親將贈與自己的房產正式過戶至自己名下,但遭到丁先生的反對。問,父母離婚時共同贈與孩子的房產,父母一方日后能否反悔?
[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與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的合意,是對變更身份關系后的財產關系的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案中,小丁父母在離婚時曾明確約定將房產歸兒子小丁所有,這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房產的自由處分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該處分行為合法有效,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小丁當時作為未成年人,無需做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小丁父親現在若不愿意配合小丁辦理房產登記過戶手續,小丁可向當地法院起訴,以其父親為被告,并向法院申請追加母親為第三人,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涉案房產歸自己所有,由其父母協助辦理房產權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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