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拆遷婚后所得補償款是否為共同財產?
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異地安置。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款由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區位補償價、搬遷補助費、提前搬家獎勵費等內容構成。房屋的重置成新價與區位補償價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由房地產市場評估確定的。從這兩項補償的性質上看,房屋的重置成新價與區位補償價主要是補償給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的,其他費用具有補償給家庭成員的性質。張某有這座房屋的所有權,也就擁有了該房屋所代表的財產權利。拆遷的性質是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補償與安置,關鍵是對房屋土地使用權、房屋、地上構筑物等損失的補償,房屋的貨幣補償價格可以說是該房屋價值的另外一種表現形式。所以,筆者認為,基于該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區位補償價核算的補償款應歸房屋所有人所有;搬遷補助費、提前搬家獎勵費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增建部分的(若有的話)補償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其妻子有權分割。
律師解析:
這里涉及了兩個問題:一是婚前為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拆遷所得款項,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二是婚后將拆遷款又用于購買房屋的,該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筆者認為,婚前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拆遷補償款,及婚后又用于購買房屋的,原則上屬于原房屋所有權人的個人財產。但是拆遷款中包括了對家庭人口的補償,或有部分款項是補給家庭成員配合拆遷而給予的獎勵等,或拆遷安置的房屋中考慮了家庭成員的存在,以家庭為單位給予的補償,由此獲得的該部分補償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配偶方應享有一定的份額。
被拆遷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政府的補償安置房是針對被拆遷的房屋進行的補償,所以補償安置房應屬于被拆遷房所有人所有。
《婚姻法》第18條,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建議做好婚前財產公證: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由于我國結婚登記時并不需要進行個人財產登記,因此,雙方婚前財產有無與多少完全取決于個人舉證的程度。事實上,由于夫妻財產的混同,這里的舉證是非常困難的。
因此結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最好做個財產公證或約定,可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使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也能及時審理,不會出現舉證不足或無法查實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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