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還是要堅持實事求是的方針,采取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辦法來確定拆遷期限。所謂原則性,就是在全國或在一個省統(tǒng)一拆遷期限,使之法定化,任何人無權改變。所謂靈活性,就是對那些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拆遷期限不足的,應當準予一定幅度的延長。防止因拆遷拆不完,而導致規(guī)劃不能實現,建設不能進行的現象發(fā)生。
第二,要結合全國各省市的成功經驗,確定統(tǒng)一的拆遷期限,把批準延長期限也作相應的限制。我們不妨鏈接一些省市的規(guī)定:
1.上海市1991年規(guī)定,拆遷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計算,不超過1年。2003年修改為:拆遷人申請拆遷許可證時要求拆遷期限超過1年的,區(qū)、縣負責管理房屋拆遷的房地資源局應先報經市房地資源局審核。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其申請延長的期限與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期限累計超過1年的,延期申請由區(qū)、縣房地資源局報經市房地資源局審核后給予答復。由此看來,上海市實際上就把拆遷累計期限確定在1年內,超過1年為例外。
2.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規(guī)定,房屋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為1年。
3.北京市規(guī)定,房屋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最長為1年,延期不超過6個月。
4.貴州省貴陽市規(guī)定,首次拆遷期限為6至10個月,需要延期的,延長不超過3至6個月。
這些省、市、區(qū)中,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最長沒超過1年,批準延長最多沒超過6個月。
第三,要參照與拆遷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性期限,來確定拆遷期限。既要保證拆遷人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任務,又要保障當事人能夠充分行使復議權和訴訟權。具體應參照以下八類期限的規(guī)定:
1.拆遷當事人申請行政裁決期限:北京市規(guī)定,當事人自搬遷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屆滿前;天津、浙江等省市規(guī)定,當事人在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可以申請行政裁決。
2.行政機關作出裁決期限:行政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內作出。
3.不服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自行政裁決決定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不服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提起行政復議的期限:自行政裁決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提起。
5.行政強拆期限: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決定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未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
6.不服拆遷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行政復議機關自受理復議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當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應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7.達成拆遷協議后,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拆遷人行使訴權和仲裁權的期限:拆遷雙方當事人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后,被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申請法院先予執(zhí)行。
8.拆遷仲裁作出期限:北京、蘇州兩地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自組庭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裁決。簡易程序北京規(guī)定一般在75日內作出裁決,蘇州在60日內作出。不難看出這八類期限是我們確定拆遷期限的重要數。
綜合上述三種確定方法,筆者認為拆遷期限可統(tǒng)一規(guī)定為:“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最長為1年。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拆遷任務不能如期完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經審查能準許的,最多可準許延長6個月,累計延長期限也不能超出6個月。”只有這樣確定拆遷期限才能表明國家對城市房屋拆遷實行宏觀調控的力度和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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