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拐賣兒童特征是什么?
拐賣兒童罪構成特征主要是有明顯的的拐賣行為,并且是以誘騙他人離開自己父母身邊的方式進行的拐賣,此種行為一般都是以獲得非法收入為目的的,由于此時已經侵害了兒童的權益,故此即使孩子的監護人不起訴,犯罪主體也是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
二、拐賣兒童的處罰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罰規定:
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
參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的規定,這里所說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本法第240條第1款所列的8項情形中特別嚴重的情節。在具體執行中,不應在這8項情形之外再擴大范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對于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認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幾個。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認定為首要分子。根據本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對于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的認定:
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行為人既可以是實施拐騙等6種行為之一而對象為3人以上,也可以是兩種以上行為而對象總計為3人以上,如拐騙1人,中轉過另外2人。但是,實踐中往往出現被拐賣的婦女自愿隨帶自己不滿14周歲的子女的情況,對此應如何認定行為人拐賣的人數呢,跟隨被拐賣婦女的兒童能否計入總數,關鍵要看行為人是否有將兒童一并出賣的目的,對此要考察行為人是否有以婦女所帶兒童作價,與他人討價還價的行為。對于沒有一并出賣兒童的行為和目的的情況,不應將兒童計人拐賣的人數之中。
(3)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對于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認定:
這是指拐賣婦女的犯罪分子在拐賣過程中,與被害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而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手段,也不論被害婦女是否有無反抗行為,都應當按此項規定處罰。
但如果不違背婦女意志的奸淫行為,則不在此列。比如婦女自愿被他人拐賣,在拐賣過程中又自愿地與拐賣人性交,任拐賣人奸淫,就奸淫而言,并不具有侵犯婦女人身權利之性質,不應適用本法第240條第1款“奸淫被拐賣的婦女”之規定。
當然如果被拐賣的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行為人明知而與之性交的,即便幼女自愿,也具有奸淫幼女犯罪的本質,應適用該項規定。
綜上所述,法律上拐賣兒童特征是拐騙了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法律上拐騙兒童定義是拐騙了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使其離開了監護人的行為,如果其中還有傷害兒童等嚴重的情節,最高是會判處死刑的,并且沒收個人財產,會嚴格按照刑法規定來進行處理。
拐賣兒童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拐賣兒童罪有哪些加重處罰的情形
涉嫌拐賣兒童會判死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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