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騙婦女兒童罪追訴期是多久?
刑事犯罪的追訴期依據所處的刑期而定,如果判處最高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的期限為經過五年,但如果已經立案的,不受追訴期的影響。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犯拐賣婦女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
6、造成被拐賣婦女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7、將婦女賣往境外的。
刑事犯罪當中規定的有一個追訴期,犯罪如果經過追訴期間的話,就不再進行追訴,比如說法定刑如果達到了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的規定,追訴期就會是20年,如果20年之后認為這個案件必須要得到追溯,必須要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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