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為撫養拐騙兒童是否構成犯罪?
以撫養為目的買賣嬰兒是犯罪行為,拐騙兒童罪量刑,應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收養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量刑時,對于多次拐騙兒童的;對被拐騙兒童有奴役、虐待情節的;對被拐騙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對造成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憂慮成疾或導致其他嚴重后果的,均應依法從重處罰。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婦女、兒童。
2、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
三、拐賣兒童加重處罰的情形
(1)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
(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5)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兒童對周圍世界的認知能力非常有限,所以被拐騙的可能性也非常的大。至于有些夫妻想要為人父母的這種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這也是比較無恥的一種行為。拐騙兒童給其他家庭帶來的傷害是一輩子都無法愈合的,趁早不要有這種犯罪的想法。
拐騙兒童罪致人死亡如何量刑?
拐騙兒童罪司法解釋是什么,有哪些構成要件?
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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