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來說,在一個家庭里面,爺爺去世的,孫子孫女是不能參與遺產分割的,但是如果父母先于爺爺去世,則本該屬于父母繼承的那部分遺產,孩子可以行使代位繼承權。而在法定繼承中,有先后順序之分。那么,代位繼承人和第二順位繼承人的關系是什么?下面小編根據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代位繼承人和第二順位繼承人的關系是什么?
根據《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其中,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既包括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上擬制的血親。具體而言,包括: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晚輩自然直系血親:
1、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親生子女。
2、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
3、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
4、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
有以上可知,被代位人屬于被繼承人的子女,而被繼承人的子女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被代位人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而代位繼承人完全適用被代位人時的繼承規則,所以代位繼承人也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哪些情況適用代位繼承?
1、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于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第28條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5、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綜上所述,代位繼承的成立要一定條件,從構成要件看,代位繼承人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是被代為人的子女或者養子女。當沒有代為繼承人的時候,可以啟動第二順序繼承,這就是代位繼承人和第二順位繼承人的關系。如果老人留下的是遺囑,明確了財產分配方案,則不能再適用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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