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故意”不簽署合同的后果是什么?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通過本合同,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減少和防止勞動爭議的發生。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發生勞動爭議時,往往不能產生企業承諾的權利和工資等權益。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故意”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他們認為一旦簽訂了勞動合同,就不會到處自由和受限制。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支付雙倍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然而,如果它是勞動者故意不簽勞動合同,我們的法律也規定:第五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就業之日起一個月內,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協議。
第六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到一年的就業日期應當支付勞動者月工資的兩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的勞動者補充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兩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用工月后一日,截止時間為書面勞動合同續訂日前一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也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責任未能簽勞動合同是工人,完全不需要支付兩倍的工資,但雇主必須支付經濟因為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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