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養棄嬰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棄嬰的收養手續應按照以下規定:
(一)收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即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需要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體檢證明。
(二)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撿拾證明不齊全的,由收養人提出申請,收養人可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區)民政局領取并填寫《xx省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經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確認。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關出具《子女情況證明》。
(四)發現地公安部門對檢拾人進行詢問并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五)由縣(市、區)民政局按有關規定發布棄嬰(兒童)尋親公告。
(六)公告期滿60天無人認領的,收養人可持上述證明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到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
二、棄嬰收養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
三、收養的棄嬰如何落戶?
(一)在派出所領取入戶審批表;
(二)填表后到單位(無單位的到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并蓋章,備齊有關證件及復印件,證明材料;
(三)將審批表和證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領取回執;
(四)對證明完備、手續齊全的,派出所在20個工作日內將材料報公安分局;
(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驗證或調查復核通知;
(六)收到批準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處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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