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中有違約金合法嗎?
合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是可以約定違約金的。
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就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了。如果是符合《勞動合同法》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同意,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法律將對這一約定予以保護,認定這一約定有效,否則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的特征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 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所以,只要勞動合同當中關于違約金的相關條款完全符合國家法律制度的規定,勞動者就有義務遵守。特別是員工在違反公司商業秘密的情況下,可能會給公司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和某些特殊崗位的工作人員在進入公司之后,公司都會和這些人簽訂保密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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