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追索權在下列情形下會喪失:
因為法律規定的情形或原因票據債權人喪失對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為追索權的喪失。依各國立法例追索權除因付款請求權的消滅而喪失外還可因下列事由而喪失:
1、超過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主要指承兌提示期限、付款的提示期限及拒絕證書的做成期限等。票據不按照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因票據消滅時效完成而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追索權人未作成拒絕證明
持票人沒有出示拒絕證書、退票理由書或未按照規定的期限提供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追索權的拋棄
追索權作為持票人的一項權利是否行使完全由權利人自行決定。持票人自愿拋棄追索權的法律并不禁止因而追索權可因明示或默示拋棄而喪失。
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例如發生戰爭或重大自然災害時持票人可能無法按期進行必要的票據提示或取得拒絕證明從而喪失對其前手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但此時追索權的喪失是不能歸責于持票人個人原因持票人因此喪失對追索權對持票人來說顯然不公平。因此各國票據法都規定了相應的救濟制度如期限的當然延長等以維護持票人的合法權利。
追索權時效
追索權的時效問題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內容。筆者將其分為兩項,一是追索權本身的時效,二是行使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時效。
前者指的是《票據法》第65條的內容,持票人應按規定期限提供合法證明進行追索,否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上述“規定期限”按照理解應是指《票據法》第17條規定的行使權利期限,分為三種:1.針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是2年;2.一般前手的是6個月;3.如果是票據債務人付款后獲得票據權利而再行追索的,則為3個月。
雖然《票據法》第65條規定了持票人喪失追索權的情況下仍可以要求承兌人或付款人承擔責任的補救措施,以為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前提就是承兌人或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產、被責令停止業務活動等情況。因此,前述補救措施的實際意義存在疑問,也就是說即使承兌人或付款人承擔責任,持票人也可能無法獲得實際的受償。而且,喪失了對前手的追索權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圍縮小。所以,及時進行追索以盡可能在最大范圍內保障權利是持票人應當加以注意的。
后者是指《票據法》第66條強調的持票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追索通知義務的規定,雖然該項規定并不影響持票人行使追索權,但是對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損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損失)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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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黑龍江郭金貴律師事務所簡介 黑龍江郭金貴律師事務所是由郭金貴律師于2014年1月創辦成立的個人律師事務所,郭金貴律師個性沉穩,法律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具有較強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律師團隊均為實干敬業、業務精通的資深律師,都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和實戰能力。辦公場所位于紅崗區中心村紅崗法院對面綜合樓。 律所成立以來,成功代理承辦了多起高端民商事訴訟、仲裁案件,重特大刑事辯護案件和疑難復雜案件,并同時為多家公司、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和專項法律顧問,在常年的辦案實踐中積累了豐富辦案經驗。對每一起客戶委托的法律事務,無論項目金額大小,都會用心、細心、全心地去分析、去研究,精心研究具有建設性、可操作性的爭議、糾紛預防方案,設計制定最適合客戶的訴訟爭議解決方案或辦案方略,從而實現客戶利益的最大化,是當事人維權最值得信賴的律師事務所。本所擅長代理民商事訴訟、仲裁案件、公司綜合類業務、企業法律顧問、工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侵權賠償和刑事辯護等案件。在執行案件風險代理和民商事仲裁案件代理方面具有獨特的專業優勢。 我們秉承團隊合作,精誠團結的工作模式,對于接受委托的項目和案件我們將組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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