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含義的比較
1、新準則定義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中定義債務重組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2、《辦法》定義債務重組。《辦法》中所稱的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的涉及債務條件修改的所有事項。
可以看出,《辦法》中的債務重組更加廣泛,實質上和2006年以前的會計準則是相符的,新準則把“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作為債務重組的前提條件,把“讓步”作為債務重組的必要條件,也即指債權人同意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將來以低于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償還債務,條件更為確切,范圍有所縮小。
債務重組方式的比較
1、新準則債務重組的方式。以資產清償債務;將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不包括上述和兩種方式;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
2、《辦法》債務重組方式。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清償債務;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化為資本,包括國有企業債轉股;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等;以上兩種或兩種以上方式組合進行的混合重組。
可見,相對于《辦法》,新準則不再區分“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了,而是組合成以資產清償債務為一個項目,并沒有實質的變化。考慮到稅務上有“現金”和“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這一區分,所以在下文的表述中還是以《辦法》為準來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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