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的范圍有哪些
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擔保物的價款低于債權額,其未能受償的債權等。例如,甲企業在破產前向乙企業借款10萬,那么乙企業對甲企業有10萬元債權,當甲企業經過破產后剩余資產,且有擔保方放棄這部分資產,或者這部分資產不足擔保方的擔保額,這部分資產就是乙企業主張的破產債權。各國破產法中均規定有抵消權制度。基本含義為:在破產案件受理時,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人同時負有債務的,不論其債權同所負債務種類是否相同,也不論其債權是否已經到清償期,破產債權人均有權不依破產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產債權與所負債務進行抵消。
基本特征
破產債權基于破產程序開始前的原因成立。破產債權是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無財產擔保的不享受優先受償的請求權。破產債權必須依法申報和確認,并通過破產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償。
構成要件
1、破產債權是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為在破產宣告后恰當公平的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要求,必須在時間上確定某基準點,以此作為確定債權存在與否的臨界線,并對破產債權的數目加以統計。同時,在破產程序終結前,清算組還將代表企業進行必要的民事流轉活動,其活動效果直接歸于破產企業,如果不在時間上給予限定,破產債權會不斷出現和堆積,破產程序將難以終結。當然,破產債權應當在在破產宣告前成立,僅是一項一般性原則,為維系社會公平,法律也特別明文規定,某些在破產宣告后發生的債權也屬于破產財產。
2、破產債權是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有擔保的債權具有排他性的強制實現效力,應當先于無擔保的債權接受清償。《破產法》第30條所指的"財產擔保"為物的擔保,包括抵押、質押、定金和留置,凡設定物的擔保的債權,享有對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權,故不屬于破產債權之列,但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除外。
3、破產債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并非所有的債權都可以依強制程序而獲得滿足,有些債權,特別是涉及人身性質的債權大多不得強制履行。即使就財產債權而言,目的和內容不合法的債權、已屆訴訟時效的債權都屬于不得強制履行的債權。不得強制履行的債權已喪失了受國家強制保護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過破產程序而獲得清償,所以屬于這種類型的債權不在破產債權之列。
4、破產債權是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的債權。其一,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權人只能依破產程序提出財產請求權,而不能對債務人提出有關債務的的民事訴訟,也不能要求法院個別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即使是部分債權人依法院生效判決申請法院開始執行的,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原來的執行程序也應當立即停止,債權人的債權只能作為破產債權而參加到破產程序中來。其二,在破產宣告后,破產債權只能依破產程序而獲得公平清償,即按照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和債權額的比例獲得清償,而不允許債權人各自行使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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