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與一般債權有什么不同嗎
一般債權和破產債權的區別具體有以下幾點:
1、履行債的意愿不同。普通債權是當事人依一定法律事實,由合同約定或民法規定所享有的權利,它的履行是由債務人根據債的內容自愿完成的,而破產債權具有明顯的強制性,要通過破產程序而受到清償。
2、履行債的程度不同。債權人的權利是通過債務人的行為或不行為而實現的,它一般不受債務人財產的限制,債務人在完成特定行為中必須如數完成義務。而破產債權則要受債務人財產即破產財產價值的限制。破產債物人僅在破產價值內履行債務,或如數履行、或不如數履行(比例償還),甚至根本不履行。
3、產生的條件不同。債權的享有人在享有債權的同時,往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而破產債權人是在債的關系中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后享有財產請求權,債權是破產債權取得的前提和條件。
《破產法》第30條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破產債權區別于一般的普通債權,一般債權是當事人依照合同的約定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享有的一種權利,而破產債權則是以破產企業為對象、特定化了的一般債權;一般債權不受債務人財產狀況的限制,而破產債權要受到債務人破產財產的限制。
破產債權包括:1、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2、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的債權,但要減去未到期的利息;3、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破產債權不包括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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