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期限未執行重整計劃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根據我國新《破產法》規定,重整計劃的執行不屬于重整程序,法院不可能也沒有能力派專門的法官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因此,規定由管理人監督。但是,由于管理人監督債務人執行重整計劃需要一定的成本,如果監督期限過長,就會加大重整成本,損害債權人利益,所以最好是在重整計劃中明確監督期限,給債權人一個合理預期,不必在表決重整計劃時對監督成本的不確定性產生憂慮。需要指出的是,監督期限是指在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管理人的監督期限,一般要短于或者等于執行期限。因為一般來說,重整措施會在重整計劃得到批準后即著手實施,例如債轉股、企業合并、分立等,管理人監督的正是這些關鍵措施的實施情況,至于一些債權的分期償還,完全可以由債權人自己監督債務人履行,債務人不履行的,厲害關系人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重整計劃或者向法院申請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
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公司重整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防止公司的破產,其目的是使公司恢復原狀,恢復企業的經營能力和清償能力。通過公司重整:一方面,公司恢復了經營能力,避免公司破產給公司股東造成損失及破產所造成的社會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債權人的債權也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償。從以上兩方面來講,對公司進行重整,不但會對公司和債權人產生很大的經濟效益,而且對整個社會來講,也會產生很大的社會效益。但是,重整計劃不能無限期地執行下去,如果重整計劃的執行沒有時間限制,將會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同時,也可能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對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加以規定。
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在重整計劃中是很重要的內容,因為法院批準重整計劃的同時會裁定終止重整程序,重整計劃的執行已經不屬于重整程序,所以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對于監督債務人執行重整計劃及保護債權人權益方面顯得尤為重要。考察各國立法,一般情況下,都對重整計劃的執行規定了6到12個月的重整期限。
我國新《破產法》沒有規定強制的計劃執行期限,而是交由各方當事人通過重整計劃協商確定,如果債權人愿意接受一個很長的執行期限,主要合法并且不損害社會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法律沒有必要禁止。但是,重整計劃中明確的執行期限是否還能延長呢?超過執行期限沒有執行完畢產生什么后果呢?我們認為,對這些問題可以在重整計劃中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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