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計劃生效條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企業破產法第86條規定:“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曰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根據這一規定,重整計劃通過后發生法律效力應當經過以下程序:
(1)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申請。重整計劃經債權人會議表決一致通過后,應當由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申請。
(2)人民法院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獲得債權人會議通過并不意味著重整計劃已經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經過人民法院批準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批準的重整計劃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和內容合法;以誠實公正方式制作并提出,對當事人均無惡意;有助于公平保障所有債權人的利益;符合最大利益標準。人民法院經過審查決定批準重整計劃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曰起30日內作出裁定,同時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3)重整計劃一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并發布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經過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效力及于債務人企業及所有利害關系人,即使對未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和股東,或者不贊同重整計劃的債權人等,均有約束力;除重整計劃規定的或者法律承認的債權、擔保權或者股權權利人,重整計劃免除企業對其他債務的清償責任;重整計劃中如果確定了給付義務的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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