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破產法》的債務清償次序一般不適用于商業銀行破產。美國聯邦破產法規定,如勞動債權、各種擔保債券并不當然優先。主要原因在于,商業銀行破產中加人了存款保險制度、中央銀行再貸款援救等金融安全網因素。
在存款保險制度下,以強調優先債權優先,實則是用存款保險制度為少數債權提供償付保障,違背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初衷,損害中小存款人,特別是個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利公平。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清算清償順序為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優先債權、一般債權。《公司法》則規定,公司清算的清償次序為清算費用、所欠國家稅款、職工工資、優先債權、一般債權。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的幾個問題
1、勞動債權是否優先
修訂的《破產法》對于勞動債權是否優先問題一直存有爭議。在商業銀行破產中,勞動債權是否優先于其他擔保債權同樣值得疑問。金融機構之間借貸十分普遍,而且數量巨大,如果在商業銀行破產案件中,勞動債權優先于一般擔保債權將極大危害金融機構利益。
2、中央銀行提供的再貸款如何清償
中央銀行的再貸款是為了拯救商業銀行提供的資金支持,其來源于中央銀行發行的貨幣量。當商業銀行難以被拯救,進人破產清算時,理應對中央銀行提供的再貸款這類無擔保債權優先清償。
3、存款保險制度償付給商業銀行的資金是否與商業銀行清算財產合并
存款保險制度設立后,一旦商業銀行破產,可以獲得一定的存款保險償付,該資金應當與破產財產分開使用,主要優先償付中小債權人,特別是個人債權人的債權。
商業銀行破產債務清算時,不能使用一般的債務清算順序進行。而且對于商業銀行破產而導致的勞動債權是否優先清算也沒有明確的界定,就需要勞動者或是擁有商業銀行勞動債權的人特別的注意。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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