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清算費用在哪個環節支付
破產清算費用應該在清算開始先進行支付,破產清算費用是所有債權中最優先支付的,在支付完破產清算費用后再支付其他的債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清算的過程中可能產生什么費用
1、清算費用,具體包括:
(1)管理、變賣和分配企業清算財產所需要的費用;
(2)公告、訴訟、仲裁費用;
(3)聘請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的費用;
(4)清算委員會成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費;
(5)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包括債權人會議會務費、催收債務差旅費;
(6)其他清算過程中需要支付的費用。
2、清算債務,具體包括:
(1)職工的工資、勞動保險費(包括經濟補償金);
(2)國家稅款;
(3)企業拖欠的工會經費;
(4)其他一般債務(包括不履行或者不再履行清算開始前已經簽訂的合同而產生的違約金)
3、各項罰款:
(1)如公司有應交未交的稅款,則會發生因拖欠稅款(如印花稅)產生的罰款;
(2)如公司在清算中不甚遺失發票本等財務資料,則會受到的稅務部門的罰款;
(3)清算期間,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清算費用未支付、企業債務未清償以前分配財產的,予以處罰的。
三、破產債權的范圍是怎樣的
1、破產宣告前無財產擔保或者法定優先權擔保的債權。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是與有財產的債權相對而言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的權利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對擔保物加以變賣,從其價款中優先受償,因而不屬于破產債權。而與之相對應的無財產擔保或者法定優先權擔保的債權,由于沒有上述優越條件,所以應當列入破產債權。
2、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的權利人,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在某些情況下債權人也可能因種種原因放棄自己的優先受償權,這種放棄了優先受償權的擔保債權應當納入破產債權的范圍,在清償順序上,與無擔保的破產債權一樣,按照破產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償。
3、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債權人依照法律程序對擔保物行使優先受償權后,財產擔保以及法定優先權擔保不足部分,或經變賣擔保財產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產債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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