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中共益債權的受償無需經債權申報嗎
共益債權應當由債權人申報
共益債務與共益債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在債務人來說為共益債務,在債權人即為共益債權。所謂共益債務,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變價和分配破產財產而負擔的債務。破產法第四十二條列舉了六種共益債務。共益債權與普通債權的差別主要在于:共益債權產生于破產案件受理后,普通債權產生于破產案件受理前;共益債權與破產費用在清償時優先于其他債權,包括普通債權、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和勞動債權。
破產法對于普通債權要求債權人在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職工的勞動債權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公示,即采取直接確定的方式。對于共益債權是否申報,破產法沒有規定。由于共益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后才發生,優先受到清償,并且總是和破產費用相提并論,而破產費用并不需要申報,因此有人認為,共益債權也不需要申報,而是由管理人根據破產法規定隨時支付。筆者以為此說并無根據,債權人認為其享有共益債權的,同樣要申報,如果管理人有異議的,債權人可以向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確認共益債權的數額,從而在破產程序中清償。
共益債權屬于民事權利,是否存在共益債權,是否要求清償,應該由債權人確定。共益債權與其他債權因為發生時間上的區別而導致其清償上的優先性,是對共益債權人的特殊保護,但并不改變其債的根本性質。從本質上來說,共益債權對于債權人仍然是私權,如何處分完全取決于債權人。也就是說,債權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申報是由債權人確定的。即使存在共益債權,債權人仍然可以放棄。
通過上述的案例讀者應該清楚破產程序中共益債權的受償需要通過債權人申報的。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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