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和解不成功是否轉入破產清算
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和解不成功的,人民法院會宣告企業破產,進行破產清算程序,對企業進行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九十五條?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第一百零三條?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在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同等比例的范圍內,不予返還。
第一百零四條?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二、破產和解協議的效力
對債務人:債務人應當按照和解協議約定的債權清償比例、清償時間等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對債權人:和解債權人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全體債權人有約束力。
對破產別除權人: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
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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