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債務人的財產為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的定義,在教材中大體分為兩大類。一種是單一定義型,第一,“從一般意義上說,破產財產是破產程序開始時由債務人所有的財產及財產權利所構成的財產性集合體”。第二,“破產財產是指在破產程序中,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宣告破產時,為了清償破產債權人的需要而組織管理起來的破產人的全部財產”。或“由破產管理人進行管理及處分的破產人的全部財產的集合,在破產法中被稱作‘’破產財產”。第三,破產財產,是指破產宣告時至破產程序終結期間,歸清算組占有、支配并用于破產分配的財產人的全部財產的總和。”另一種是雙重定義型,這種定義將破產財產從不同角度聯合界定,比如從形式意義與實體意義上。實踐中通常采用單一型定義。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上面的文章中已經給出了債務人是否財產為破產財產的一些見解,這個是需要通過兩種不同的方面來進行考慮的,不過一般公司經營破產的時候,債務人的財產可以為破產財產,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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