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為防止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被告人逃避偵查、審判,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繼續犯罪,自殺,或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而采取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剝奪的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強制措施包括五種:
(一)拘傳。拘傳是指司法機關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二)取保候審。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或妨害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三)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住處,依法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
(四)拘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五)逮捕。逮捕是指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發生社會危害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關于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法律中主要規定了五種,其中拘傳的強度是最輕的,而逮捕則是其中比較重的措施。對于不同的強制措施,規定的期限不同,但相同的是都是要經過合法的程序之后,才能對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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