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事實婚姻可以繼承嗎?
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實婚姻才可以繼承遺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1989年11月1日)第13條的規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也就是說,如果能構成事實婚姻,男女雙方間有繼承權,而且是作為對方配偶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
(1)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
(2)男女雙方應是公開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3)男女雙方應當具有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如果形不成事實婚姻,生存的一方就沒有權利作為死者的繼承人取得遺產,但如果符合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可根據此條取得適當遺產。
二、事實婚姻的特征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實婚姻的認定應當根據法律規定來進行,對于遺產的繼承處理情況,應當基于實際的遺產分配情況而定,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遺產的處理可以按照遺囑來進行,沒有遺囑的可以按照法定繼承,對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實婚姻可以獲得法定繼承權。
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怎么分割?
事實婚姻效力包括哪幾方面
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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