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的壞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當今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任何企業在其運行中都可能面臨破產的可能性。企業破產清算也存在著一些弊端:
1、進行破產重整不可避免也會給企業本身帶來負面的影響。企業申請破產重整,表明企業的經營狀況不佳,可能會動搖企業的供應商、業務往來的客戶,甚至于員工對企業的信心。此外,企業在消費者中的形象可能會動搖,破產重整后的企業,如何重新贏得消費者的信任是一個現實存在的問題。
2、中小企業大多存在企業法人與實際控制人混同的情況,即個人賬戶公用,公司財產私人使用,導致了企業與個人難以完全區分開,一旦進入破產程序,可能導致企業實際控制人資產被管理人追加進入破產財產。
《破產法》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第三十三條“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這就是說當債務人有欺詐行為時,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此類行為或宣布其無效,并追回因無效行為所取得的債務人財產或財產權利。同時破產企業的董事、經理和其他負責人利用職權非法取得的企業財產,管理人也有權追回。?綜上,債務人無論是進行破產清算或重整,都有利有弊,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判斷是否真的要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
清算可能出現的問題
(一)清算前
(1)審理周期長。造成這個的原因之一是法律關系復雜導致平均審理周期長。由于破產清算案件利益牽涉較廣,法律關系復雜,涉及法律法規較多,長期以來一直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點。一個案件中往往存在勞動糾紛、清算程序、資產的回收、審計、評估、變現等工作,導致審限無法預測。浦東法院的沈*平說“曾經有一起破產案件,衍生訴訟案件的數量超出20件,其中3起涉銀行的撤銷權訴訟。這3起案件前后涉時已有2年之久,目前仍在審理中。因衍生訴訟對破產案件處理有重大影響,破產案件無法繼續推進,只能依法中止。”
(2)債權人不愿提出破產申請。一是大部分債權人無法真實、全面地了解債務人的履行能力、經營狀況及資產負債狀況,或者債權人明知債務人嚴重負債經營,卻仍然堅持債務人有能力支付或償還;二是由于通過申請破產而最終受償到債權順位偏后,甚至因為沒有破產財產分配而得不到清償,所以債權人不愿主動啟動破產程序,而更希望通過訴訟的方式得到債權的實現;三是根據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債權人還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來主張債權,債權人也可以向股東主張賠償責任,其債權保護更容易些。
(二)清算過程中
(1)清算費用的預提、支付沒有量化規定。破產費用是指在企業宣告破產之后,清算組為了管理、處理破產財產而在破產案件辦理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關于破產財產費用的開支標準應占破產財產的比例,在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依據,容易出現亂收費的情況,此現象導致破產清算的無用功。
(2)破產財產的清查、評估、變現過程中沒有財務監督。清算沒有相應的監督機制,容易產生像清算小組在破產清算中亂收費的漏洞,甚至消耗全部財產。破產財產在評估、變現時,由于部門分割、評估管理出現很多問題,缺乏公正性、統一性、權威性,過于形式化。
(3)清算工作效率不高。在破產審判實踐中,企業破產中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門派出人員組成清算組,很少有專業人員參與。有些清算小組中有些人員能力不足,素質不高,對清算知識財務管理知識不了解,從而影響整個小組的進度,造成沒有必要的時間和金錢的浪費。這就是清算小組人員構成不合格導致的。有些企業資產已經處置,但由于相關手續沒有及時傳遞到會計部門,沒有按照清算會計制度組織正確的會計核算。另外,在清算破產企業無形資產的管理方面,隨著經濟科技的變動,企業的無形資產價值可能發生了變化,因此企業應當定期對無形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綜合上面的介紹,企業破產清算也存在著一些弊端。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企業破產清算清算可能出現的問題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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