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變合伙企業的肉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其他需要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項項還包括:
(l)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伏企業中的全部或是部分財產份額;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4)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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