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躲避破產清算怎么辦
一、經濟責任
破產企業及有關單位未按法定程序對企業財產進行清算。即擅自處分企業財產(包括破產事由到來前、破產宣告之時企業管理的財產、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采取地方或部門保護主義取得的財產,只要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一年內經查證屬實,人民法院要依法追回,并入破產財產范圍。上述行為致使部門債權人的權益未能得到保護,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起訴的。由擅自處分企業財產的破產企業或接受企業財產的單位負責在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清償可以得到的份額內進行清償。對于該被處分財產不再存在的,由行為人負賠償經濟責任。經濟責任手段的運用在破產案件中還缺乏必要的規定,在取得財產和處分財產當事人間構成無效經濟合同,應按無效經濟合同的處理原則加以處理,即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同時輔之以民事制裁措施。
二、行政責任
破產企業逃避債務的行政責任是指實施了法律規范所禁止的行為在行政上承擔的法律后果。承擔行政責任的對象是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上級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這些人員為了使破產企業逃避債務或配合支持破產企業逃避債務,不履行法定義務。不遵守法律規定,不聽從清算組織和人民法院的安排,實施詐欺、隱瞞、作弊、侵權等行為,除追究經濟責任外,還要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如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等。《破產法》的第47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前6個月至破產期間企業的隱匿財產或無償轉讓財產等行為,應給予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行政處分。第127條規定,債務人違反破產法規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違反破產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三、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62條妨害清算罪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對清算人和清算義務人等直接責任人員在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規定了承擔刑事責任。
隨著我國法律的健全,公司從成立到結束都會有相應的法律進行保障,而目前實踐中,公司的清算未得到社會的重視,通過公司的違法注銷來逃廢債務的現象屢見不鮮,由此給債權人、勞動者、國家造成巨大損失,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并帶來眾多不穩定因素,同時也降低了我國公司的整體信譽,影響了我國經濟的良性發展。因此,公司的發起人及股東、相關政府部門、法院應當高度重視公司清算工作,規范公司的解散行為,將公司由“生”到“亡”畫上完滿的句號,同時,相關部門也應當通過法律、政策建立高效可行的公司清算路徑,降低清算的門檻與成本,鼓勵企業通過合法的清算途徑實現市場的退出。
綜合上面的介紹,債務人躲避破產清算情節嚴重會構成犯罪。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債務人躲避破產清法律責任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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