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債務如何承擔
個人(私營)獨資應由個人(私營)獨資企業和投資人(業主)共同來承擔。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以下簡稱《獨資企業法》)第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煹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三十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由此可見,清償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財產范圍不僅僅限于企業財產,而是涉及投資人所有的全部財產,即債務由投資人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所以,在處理債務時,如果只以企業為當事人,有可能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及時實現,還可能造成法院在執行中重新調查工商登記的情況,追加投資人為當事人。
根據《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起訴時只起訴個人獨資企業,如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中止執行,后個人獨資企業解散,解散時又未通知債權人和法院,債權人在五年內又未向投資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就消滅,債權人的權益無法實現。
在債權人向個人獨資企業起訴時,將個人獨資企業和投資人(業主)列為共同被告,如在執行過程中,企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就可以直接執行投資人的其它財產。
企業破產應怎么清償債務
依照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債務人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其破產。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且發布公告。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后10日內,應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明確規定召開債權人會議。企業和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由人民法院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序,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或不執行和解協議,依法宣告破產的,成立清算組接管企業,依法對破產企業進行財產清算和處理。
按照規定,企業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個人獨資企業債務如何承擔,企業破產應怎么清償債務?個人獨資企業面對的債務需要依法承擔,如果企業債務纏身符合破產條件可以依法破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承擔的方式跟具體的法律要求,來律霸網與律師一對一探討找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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