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債權人要申請債務人破產,按照規定破產案件法院是按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收取訴訟費的。請問“破產企業財產總值”是什么概念,法院根據什么來認定?作為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材料證明破產企業財產總值嗎?(如果不提供,法院又怎么收取立案費以便立案,但作為申請人又很有可能提供不了)
作為債權人要申請債務人破產,按照規定破產案件法院是按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收取訴訟費的,最高不超過10萬元。
我們理解破產企業財產總值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長期投資。法院按照審計報告認定。
實際操作當中,破產案件在法院正式受理前,一般要與法院進行溝通,不是所有的破產案件法院都能受理的。國有企業、公司尤其如此。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二)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
(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債務人核對以下情況:
(一)債權的真實性;
(二)債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的到期債務中所占的比例;一般要提供報表等財務資料。
(三)債務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告知債權人先行提起民事訴訟。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破產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按期更正、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補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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