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產宣告只適用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務人;
(2)破產宣告是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的司法審判行為;
(3)破產宣告是開始破產清算的標志;
(4)破產宣告發生破產法規定的程序效力。
二、應當裁定破產的情形
(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與債權人不能達成和解協議的;
(2)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
三、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應當公開進行。
四、破產宣告后,破產企業的原法定代表人應當組織企業財會人員做好財務決策工作、保管人員編制好財產清單、業務人員做好購銷等業務的清結工作。
五、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后,應當通知債務人的開戶銀行,限定其銀行賬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發生勞動糾紛的,哪些證據可以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
2021-03-19質押物和質押物存放倉庫如何認定
2020-12-07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的全面深化改革有何意義
2021-02-19成立專利代理機構的條件
2020-11-16域名糾紛需要如何處理
2020-12-04三部門:推動婚戀交友平臺實名認證,嚴打婚托婚騙
2021-03-04離婚后撫養費標準
2021-02-09培訓班的安全免責條款怎么寫
2020-12-16老板不批試用期離職怎么辦
2021-03-17家政服務人員受傷能適用雇傭損害關系索賠嗎
2021-03-05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地
2020-12-18保險合同是不是單務性合同
2021-03-13航空運輸貨物保險的分類有哪些
2021-01-08保險合同成立有什么要件
2021-02-07如何準備理賠申請材料
2021-01-30進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的情形
2021-01-12事故后保險公司已理賠結案保險公司應否對后續損失擔責
2021-02-17保險單遺失對理賠有影響嗎
2021-03-04更換駕駛員報保險屬于騙保嗎
2020-12-02理賠遭拒消費者狀告保險公司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