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不全等無法清算怎么辦
公司進入清算程序,但是公司財務會計資料滅失、財產不知去向,或者控制公司財務會計資料的股東拒絕向清算組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或只提供一部分的,清算如何進行?股東、債權人或清算組有哪些處理方式?
首先,債權人、股東或者清算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例如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訓誡、罰款、司法拘留等。對隱匿財會資料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簽發搜查令進行強制搜查。
其次,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強制清算紀要》)第28規定,對于被申請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或者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強制清算案件,經向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等直接責任人員釋明或采取罰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對于尚有部分財產,且依據現有賬冊、重要文件等,可以進行部分清償的,應當參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現有財產進行公平清償后,以無法全面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對于沒有任何財產、賬冊、重要文件,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應當以無法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最后,依據《強制清算紀要》第29規定,人民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債權人可以另行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的規定,要求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其債務承擔償還責任。股東可以向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公司的主體主張有關權利。為避免以上情形的出現,股東最好先采取預防性措施,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主要從以下方面著手:首先,應當保全公司財務賬目,以防止大股東或者控制股東偽造財務賬目,損害股東們的利益;其次,控制公司流動資金及對外債權,防止流動資金流失與債權被惡意處置;第三,控制公司固定資產,防止大股東將不動產等低價轉讓;第四,應當控制住公司公章,防止大股東被剝奪控制權后拒不交出公章,甚至利用公章從事有損于公司利益的擔保、借款等行為的發生。
綜合上面的介紹,司財會資料不全、財產不知去向無法清楚的可以走訴訟程序。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財產不知去向無法清算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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