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的交易活動以及勞動關系當中,雙方當事人都需要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來明確對方的權責義務。合同雖然具有法律效用力但是其有著一定的時間限制。到期之后就需要續簽。那么合同到期一個月未續簽怎么辦?本文中就針對該問題做出了分析解釋。
合同到期一個月未續簽怎么辦?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后,應該在1個月內續簽新的勞動合同,否則超過1個月后,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現在單位已出具不續簽的書面通知,那么用人單位無權反悔,勞動者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結合以上內容可以得出, 關于合同到期一個月未續簽怎么辦該問題在法律法規上給出了明確的規定。按照相關法律上的規定合同到期一個月未續簽,用人單位需要賠償勞動者兩倍工資。對于勞動者賠償金額的計算以勞動合同超期的時間為計算基準。以上即為合同到期的相關續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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