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我們可以知道,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的時候,其所簽訂的合同都是雙方各持一份的。對于勞動合同企業不給員工這一問題,以下就有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小編的回答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勞動合同企業不給員工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和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存在勞動合同企業不給員工,就可根據法律規定,為自己維權。
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1]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在確定了勞動關系的同時,勞動者應該履行勞動合同上的義務,而用人單位應該根據勞動合同支付勞動者一定的報酬。其實簽訂勞動合同是為了更好的保障雙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同時如果存在勞動合同企業不給員工這一問題,根據相關規定,是可以進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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