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后,里面會寫清楚合同到期日,在未到期之前,雙方經過協商,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員工提出離職或者員工患病不能繼續工作的。辦好離職手續后,單位出具一份證明,說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解除。那么,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怎么寫?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下相關知識。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怎么寫?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法》規定,該職工自愿與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發至______年______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單位是否必須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后失業,如果要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需要提供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否則勞動保障部門是不予辦理的。因此,勞動者離職時要索要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講到這里,大家應該知道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怎么寫,這個證明是由單位出具的,在里面寫清楚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解除原因、員工的原工作崗位等。并蓋上單位的公章,或者由法人簽字。憑借這個證明,離職的員工就可以拿到一筆失業金,到新單位報到的時候,也得帶上這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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